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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作者:邹城人民医院    来源:    浏览:0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 目的:为了规范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范围:医院科室/部门、员工、医学学员、患者、来访者。

3. 定义:无

4. 内容:

4.1 门诊部、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院传染病分诊工作,公共卫生管理科对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2 门诊部、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的预检分处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

4.3 各诊室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患者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4.4 经预检为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应当在标准预防基础上,采取针对传播途径的相应隔离措施,将患者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同时对接诊处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

4.5 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院在接到邹城市卫健局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邹城市卫健局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4.6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患者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4.7 临床科室一旦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时,经感染性疾病科会诊后,在患者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将患者转诊至感染性疾病科诊治。

4.8 转诊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转诊及专用车辆的安排由医务科负责,由院前急救科安排专用救护车实施转送,车辆消毒要求详见《救护车消毒隔离操作规程》。

4.9 感染性疾病科和门诊部、急诊科的分诊处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4.10 每年春秋季节对预检分诊处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个人防护用品穿脱、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当有特定传染病流行时,应随时进行针对性培训。

4.11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5. 相关文件:

5.1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5.3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原卫生部令第48号)

5.4 《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WS/T511-2016)

5.5 邹城市人民医院《救护车消毒隔离操作规范》

6. 流程:无

7. 使用表单及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