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1.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按照自愿、就近、方便就医的原则,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职工普通门诊待遇。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 |||
人员类别 | 起付线(元) (一年负担一次) | 报销比例 (政策范围内费用) | 封顶线(元) |
参保职工 | 一级医疗机构100元 | 一级医疗机构80% | 在职人员4500元 退休人员55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2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70% | ||
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60% | ||
退休职工 | 一级医疗机构100元 | 一级医疗机构85% | |
二级医疗机构2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75% | ||
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65% | ||
2.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待遇
参保职工因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发生的费用,可及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待遇,报销比例如下:
参保人员类 型 | 济宁市内住院 | 异地就医备案·住院 | |||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首先自付比例20%) | |
在职人员 | 一级医疗机构 | 300 | 90% | 90% | 90% |
二级医疗机构 | 500 | 85% | 85% | 85% | |
三级医疗机构 | 600 | 85% | 85% | 85% | |
退休职工 | 一级医疗机构 | 300 | 95% | 95% | 95% |
二级医疗机构 | 500 | 90% | 90% | 90% | |
三级医疗机构 | 600 | 90% | 90% | 90% | |
(1)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5%。一个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备案就医地发生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可联网结算,政策范围内费用首先自付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就医报销待遇政策。 (3)超过20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用,由职工市级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90%支付。一个年度内,职工市级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 | |||||
门诊慢特病种类 | |
甲类 | 1、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2、血友病;3、白血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尿毒症透析治疗;6、严重精神障碍;7、生长激素缺乏症;8、组织或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9、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治疗。 |
乙类 | 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3、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4、真性红细胞增多症;5、原发性骨髓纤维化;6、高血压病伴并发症;7、冠心病;8、肺源性心脏病;9、慢性心力衰竭;10、慢性肾脏病;11、肾病综合征;12、重症肌无力;13、脑出血(恢复期、后遗症期);14、脑梗死(恢复期、后遗症期);15、帕金森病及帕金森综合征;16、癫痫;17、运动神经元病;18、肝豆状核变性;19、阿尔茨海默病;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1、肺间质纤维化;22、系统性红斑狼疮;23、类风湿性关节炎;24、多发性肌炎(皮肌炎);25、系统性血管炎;26、脊柱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27、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28、干燥综合征;29、糖尿病;30、股骨头坏死;31、其他精神障碍;32、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33、耐多药结核、广泛耐药结核;34、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35、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36、肝硬化;37、神经系统良性肿瘤门诊治疗;38、进行性肌营养不良;39、人类免疫缺陷(HIV)病。 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1、银屑病;2、中重度特应性皮炎;3、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IBS-C);4、克罗恩病;5、溃疡性结(直)肠炎;6、脊髓性肌萎缩症;7、亨廷顿舞蹈病;8、多发性硬化;9、遗传性血管性水肿(HAE);10、C型尼曼匹克病;11、肢端肥大症;12、子宫内膜异位症;13、黄斑病变;14、转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心肌病;15、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16、非典型溶血性尿毒症综合征;17、血小板无力症;18、先天性凝血因子VII(FVII)缺乏症;19、原发性酪氨酸血症;20、West综合征/婴儿痉挛综合征;21、地中海贫血;22、迟发性运动障碍;23、Castleman病;24、慢性非感染性葡萄膜炎;25、结节性硬化症;26、发作性睡病;27、视神经脊髓炎;28、重度哮喘;29、肺动脉高压;30、戈谢病(罕见病);31、庞贝氏病(罕见病);32、法布雷病(罕见病)。 |
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进行了重新调整,统一变更为80种(甲类病种9种,乙类病种39种,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32种)。 门诊慢特病申报:参保人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提供以下资料:1.《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认定申请表》;2.与申请病种相关的病历及相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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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分医院级别) | |
甲类病种报销比例 | 乙类病种 | |
参保职工 | 85% | 75% |
备注 | 支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起付线为1000元(中医医疗机构900元),尿毒症、血友病、严重精神障碍无起付线。进入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为90%。 | |
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分娩医疗费和产检费用报销 | ||||||
参保人员类型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分娩医疗费 定额标准 | 孕期检查医疗费定额标准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定额标准 | 流产术、引产术和绝育手续费定额 | 妊娠12周以上需终止妊娠住院医疗费定额 |
参保女职工 | 一级医疗机构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 | 1600元 | 500元 | 早期妊娠门诊流产550元。小于8周妊娠住院流产800元,8-12周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 | 12-16周妊娠住院引流产1200元,16-37周妊娠住院引流产1300元,大于37周妊娠住院引流产25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 | ||||||
三级医疗机构 | ||||||
参保男职工 |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 |||||
企业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 | ||
生育享受产假(2018年7月1日后生育的) | 未满4个月流产 享受产假 | 怀孕满4个月 流产 |
98天 | 15天 | 42天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
剖宫产增加15天 | ||
2018年7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生育津贴按原标准发放。 | ||
4.邹城市医保便民服务热线
邹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便民服务热线 |
0537-5233233 |